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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以案說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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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難見孫女 失獨老人訴請探望權 法院:應漸進式分階段探望

                發布于:2019-6-28 10:24:00  瀏覽:50144次

                  人到老年,卻遭遇喪子之痛;更令豐莉夫婦痛心的是,打完房產繼承官司之后,為探望孫女,不得不與前兒媳再次對簿公堂。

                  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孫輩的探望權?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,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沒有得到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,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權設定的主體之列。類似案件,在全國有多起,法院的判決各不相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日前,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……

                  兒子突然病逝房產繼承起糾紛

                  眼淚時不時在豐莉老人的眼眶里打轉,講到傷心處,聲音近乎哽咽。

                  往事過于沉重。幾輪官司打下來,情與法的困惑,又羈絆著她,難以釋懷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一切,都要從她的兒子程宇說起。

                  豐莉和愛人程權都是江蘇的公務員,他們期待兒子程宇也能通過招考進入公務員隊伍,程宇最終如父母期待,考取了江西的公務員。程宇來贛后,于2014年8月初與淦田登記結婚,并于次年3月生下女兒濛濛。

                  已退休的豐莉和程權滿心歡喜,先后趕到南昌,幫兒子照料襁褓中的孫女,享受著天倫之樂。

                  天有不測風云,2015年11月,因哮喘病發作,程宇突然去世。兒子的意外病逝,讓豐莉、程權陷入悲痛之中。更讓他們煩惱的是,兒子名下的房產繼承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兒子名下有五套房子,其中兩套南京的、兩套南昌的、一套撫州的。房子是我們出錢買的,掛在兒子名下!必S莉介紹說,“程宇去世前,曾立下遺囑,表示其去世后,所有財產歸其父親程權繼承!

                  因為房產繼承問題,豐莉夫婦和兒媳多次發生沖突,無法進行有效的協商。無奈之下,程權將淦田、濛濛和豐莉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繼承被繼承人程宇名下的遺產。

                  鼓樓區法院審理認為,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,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。繼承開始后,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2月,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除一套南昌的房產由濛濛繼承90%、程權繼承10%之外,程宇名下其他房產由程權繼承;且因原告自愿,判令原告程權與被告豐莉自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給付被告濛濛撫養費2100元,至其18周歲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淦田和濛濛提起上訴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于2018年4月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原判。

                  要求探望孫女老夫妻再訴前兒媳

                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。

                  自2018年3月始,豐莉和程權很難再看到孫女了,6月,兩人提出探望小孩未果后,訴至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,要求判令準許原告每月探望孫女濛濛四次,每周六探望,時間為6小時,寒暑假可帶回原告家中生活6天,每月2天,3個月共計6天。

                  庭審時,被告淦田辯稱:拒絕原告探望的原因是,《婚姻法》規定探望的主體是孩子父母,并非祖父母,所以祖父母無權要求探視;孩子幼小,且與原告并沒有任何感情基礎;原告兩人性格異于常人,特別是原告豐莉脾氣暴躁。自己已再婚,且繼父恰與濛濛同姓,完全把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,在孩子的世界里,這就是她的原生家庭。原告的探望只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傷害,為了維護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,懇請法官駁回原告全部訴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,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權利,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。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、時間由當事人協議;協議不成時,由法院判決。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換言之,根據法律,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沒有得到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,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權設定的主體之列。

                  豐莉則一直強調,夫妻倆系失獨老人,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孫女身上,為了晚年有慰藉,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才請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探望權案法院判決各不相同

                  新法制報記者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,對祖父母或失獨的祖輩要求行使對孫輩探望權的案子,在全國有多起訴訟,判決各不相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(2018黔2701民初4050號)民事判決書顯示:原告曾某、羅某系夫妻關系,其獨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,法院判決其孫子交由兒媳撫養監護。2018年9月12日,曾某、羅某提出訴訟,要求依法判決二原告對其孫子曾某某享有探望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法院審理認為,我國現行法律中,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權設定的主體之列。本案中,被告是其子曾某某的監護人,依法享有監護權,對曾某某享有撫養、教育和保護的義務,兩原告系曾某某的祖父母,按照常理,在不影響曾某某生活學習的情況下,可以探望曾某某,但兩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矛盾糾紛多次訴至法院,雙方關系較緊張,本案亦未能通過調解方式使雙方在探望曾某某的問題上達成諒解,故兩原告訴請對曾某某的探望權,因權利主體不適格,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也有法院判決祖父母可以享有探望權,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的(2019冀1026民初1009號)民事判決書顯示:原告崔某、姜某也是失獨老人,在起訴兒媳要求享有對孫子的探望權一案中,文安縣法院判決準許原告對被告撫養的孫子享有探望,被告應予以協助。

                  在豐莉和程權訴請探望權一案開庭審理后,西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底作出一審判決,我國《婚姻法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,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孫子女,本著法無明文規定即可以的原則,對祖父母探望孫子女的訴訟請求不應一概否定,而應該結合具體的情況加以確認。

                  原告夫婦是失去獨生子女的老人,要求探望自己的孫女,且對被探望者也是天倫共享的行為,系符天理、合人倫之舉。探望孫輩是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,應視為老年人應有之權益,且可與孫輩享有代位繼承權之法律原理相對應。二原告惟一的兒子已經去世,將對兒子的思念寄托在孫女身上,是情理之所在。如果不允許原告進行適時探望,有悖于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,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更是背道而馳。

                  法院一審判決,原告可在每月第一周、第三周的周六9時至15時接看孫女濛濛,被告應協助兩原告行使探望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終審判決老人應漸進式分階段探望

                  爭取寒暑假將孫女接來帶幾天的訴求未得到滿足,讓豐莉夫婦有些傷感。

                  5月22日,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、被告雙方的上訴進行立案,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上訴人淦田認為,一審只注重保護老年人的精神權利,而忽視了未成年人的保障,作為孩子的惟一監護人,必須捍衛孩子的權利。再者,孩子并不缺少祖孫情和父愛,一直都享受現組建家庭(繼)祖父母的關愛,感情深厚,孩子很幸福地處于原生家庭一樣。能否征求孩子的意愿,或至少到孩子十周歲時征求其意見,應納入判決考慮范圍。一審判決沒有從未成年人的成長角度出發。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和體現,請求中院維護有益于未成年人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。

                  淦田稱,祖父母不是法律規定的探望主體,探望應征求孩子的意愿,所以判決應至孩子十周歲。針對一審判決中提倡保障的老年人各方面的權益,可以給予部分支持,同意老人兩月一次的探望,時間應在3小時為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南昌中院審理認為,本案雖為探望權糾紛,實質是反映出婆媳關系的不和。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探望的方式和時間,在保障豐莉夫婦行使探望權的情況下,他們的方式和時間主要應考慮濛濛的正常生活、學習和接受探望程度等因素。經查,濛濛系2015年3月出生,尚屬年幼,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目前在接受教育,濛濛近幾年來與豐莉夫婦接觸較少,需要時間來培養、加深親情,因此,探望應漸進式分階段采取不同的探望時間為妥。至濛濛八周歲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,還應充分聽取濛濛的意見,在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,雙方另行協商探望的方式和時間,協商不成時另行起訴解決。

                  6月13日,南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濛濛6周歲止,豐莉和程權可以在每月第二周的周六10時去淦田處接濛濛,14時送回,淦田予以協助;濛濛6周歲起至8周歲止,豐莉和程權可在每月第一周、第三周的周六10時去接濛濛,14時送回,淦田應予以協助。

                  案件已經終審,對于準備繼續尋求法律幫助的當事人而言,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留下的一段話:得理不饒人,不如有理讓三分,三方應各自反省自身以往的不足,孩子成長的陽光與否,與雙方今后的處事與理念密不可分。在以后的生活中,希望雙方能彼此包容,盡快消除以往的隔閡和怨恨,以真誠及善意換取對方的理解和信服。各自謙讓所產生的空間,將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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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來源:新法制報  責任編輯:王淑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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